证券代码: 300985 证券简称:致远新能 公告编号:2025-079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16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
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6日
司办公楼会议室
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7人,代表股份
共计136,832,8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591%(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
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135,800,0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9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4人,代表股份1,032,837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4人,代
表股份共计1,032,8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人,代表股份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4人,代表股份1,032,837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0%。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以现场结合
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并通过决议如下:
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762,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5%;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62,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722%;反
对70,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78%;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审议结果: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762,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5%;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2,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722%;反
对70,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78%;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审议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762,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5%;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2,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722%;反
对70,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78%;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审议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762,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5%;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2,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722%;反
对70,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78%;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762,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5%;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2,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722%;反
对70,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78%;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762,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5%;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2,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722%;反
对70,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78%;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762,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5%;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2,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722%;
反对70,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78%;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762,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5%;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2,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722%;反
对70,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78%;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762,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5%;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2,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722%;反
对70,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78%;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762,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5%;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2,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722%;反
对70,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78%;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761,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7%;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1,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754%;反
对70,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78%;弃权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968%。
(3)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人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35,800,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52%,
张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5,800,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52%,
周波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案》
同意股份数:135,800,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52%,
张晶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案》
同意股份数:135,800,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52%,
马东飞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案》
同意股份数:135,817,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76%,
张一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同意股份数: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案》
同意股份数: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案》
同意股份数: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案》
同意 股份数:17,008 股 ,占 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35,800,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52%,
王秀珍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5,800,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52%,
李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5,817,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76%,
张永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同意股份数: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同意 股份数:17,005 股 ,占 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762,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5%;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2,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722%;反
对70,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78%;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焦健、陈思佳
(三)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