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通: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6 21: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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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60           证券简称:中富通               公告编号:2025-062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9 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1)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在福建
省福州市软件大道 89 号软件园 F 区 4 号楼第 20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陈融洁先生主持。
   (2)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15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 81,735,5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769%,其中:
   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 80,878,1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037%;
  ②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1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57,43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
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
如下决议:
  提案 1.00《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464,0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78%;
反对 26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0%;弃权
份总数的 0.0042%。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68,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7.1690%;弃权 3,4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 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461,3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45%;
反对 27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05%;弃权
份总数的 0.0051%。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65,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7.2224%;弃权 4,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逐项审议提案 3.00《关于修订及新增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提案 3.0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462,8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63%;
反对 26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6%;弃权
份总数的 0.0051%。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66,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7.1823%;弃权 4,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 3.02《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455,3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71%;
反对 27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8%;弃权
份总数的 0.0051%。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59,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7.3829%;弃权 4,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 3.0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454,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63%;
反对 27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4%;弃权
份总数的 0.0053%。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58,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7.3963%;弃权 4,3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6%。
  提案 3.0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459,0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16%;
反对 27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7%;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057%。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63,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7.2706%;弃权 4,6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6%。
  提案 3.0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461,1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42%;
反对 26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01%;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057%。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65,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7.2144%;弃权 4,6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6%。
  提案 3.0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462,4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58%;
反对 26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6%;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056%。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66,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7.1823%;弃权 4,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9%。
  提案 3.07《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462,4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58%;
反对 26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6%;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056%。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66,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7.1823%;弃权 4,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9%。
  提案 4.00《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463,7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74%;
反对 26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72%;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055%。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67,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7.1502%;弃权 4,4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潘继东、郄建文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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