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58 证券简称:澳弘电子 公告编号:2025-061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实际为其提供的
是否在前期预计 本次担保是否有
被担保人名称 本次担保金额 担保余额(不含本
额度内 反担保
次担保金额)
常州海弘电子有限
公司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2025 年 5 月 20 日至 2026 年 5 月 19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弘电子将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公
司将在此授信额度内为上述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202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与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署了《最高额
保证合同》,为海弘电子与光大银行发生的授信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3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 2025 年银行综
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常州海弘电子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全资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公司持有海弘电子 100%股权
法定代表人 陈定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17691377272
成立时间 2004 年 12 月 09 日
注册地 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滨江经济开发区兴塘路 16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印制线路板的制造;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
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范围
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日用口罩
(非医用)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 /2025 年 1-9 月(未
主要财务指标(元) /2024 年度(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1,022,882,720.56 836,823,934.99
负债总额 470,630,474.16 333,061,864.83
资产净额 552,252,246.40 503,762,070.16
营业收入 417,245,167.10 490,617,140.66
净利润 48,490,176.24 53,371,218.30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全称):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全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
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以及
由此而产生的相关利息、罚息等。
授信申请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 2025 年 12 月 16 日起至 2028 年 12 月 15 日止。
《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
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
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
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
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
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
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授信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
诉。
本合同自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主要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授信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
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因此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
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且本次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
于子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全
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担保对象具有足够偿还
债务的能力,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资源转移或利益输送情况,风险均在可控范围,不会损害
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此次担保有利于上述子公司开展日常经营业务,保
障公司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余额、担保总额分别为人民币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0.02%、31.39%。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