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1 证券简称:明月镜片 公告编号:2025-045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二)15: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2 月 1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5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3,251,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2,318,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0,732,618
股的 60.93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
为 93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0,732,618 股的 0.4650%。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61,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公司股份 328,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0,732,618 股的 0.163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33,4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0,732,618 股的 0.4650%。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是否
提案名称 表决统计
编码 股份总数的比例 当选
《关于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
选举的议案》
关于选举谢公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关于选举谢公兴先生为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关于选举王雪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以上三名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比例均超过
提案 中小投资者 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提案名称
编码 表决统计 持股份的比例
《关于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
选举的议案》
关于选举谢公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关于选举谢公兴先生为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关于选举王雪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是否
提案名称 表决统计
编码 股份总数的比例 当选
《关于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
举的议案》
关于选举苏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选举刘一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选举董毅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以上三名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比例均超过
提案 中小投资者 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提案名称
编码 表决统计 持股份的比例
《关于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
举的议案》
关于选举苏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选举刘一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选举董毅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3,218,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27%%;反对 25,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28,25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334%;反对 25,85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85%;弃权 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81%。
(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3,206,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37%;反对 38,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17,15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538%;反对 38,95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66%;弃权 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96%。
四、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邵彬、李文婷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