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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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黄松、邓玉杰律
师、杨金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丽江玉龙旅
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是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
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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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
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刊登公告了《丽江玉龙旅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
知》),通知公司定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15:00 在丽江和府洲际
度假酒店会议室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同时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
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本次会议通过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9:25,
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公司公告的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
议的提案,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参加表决,并可授权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现场会议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明确了出席会议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时间、登记方式和登记地点。
说明了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投
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会议的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题,
并按《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题的内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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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披露。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15:00
在丽江和府洲际度假酒店会议室召开,大会的召开日距会议通知日已
间隔 15 日以上,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1 人,代表股份 252,047,94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6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48,533,63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2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6 人,代表股份 3,514,30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96%。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7 人,代表股份 3,529,3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5,0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6 人,代表股份 3,514,30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96%。
鉴于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是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之资格进行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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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在假设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之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具有《股东
会规则》第 7 条规定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见证,出席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
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以下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所审议提案与会议通
知相符。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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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没有临时提案,亦不存在补充通知或公告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会现场会议就上述通知中所列明的提案逐
项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监票,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早于网络表决方式。
鉴于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是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之资格进行
确认。在假设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之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有效表决票
数均计入了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网络投票结束并经合并统计后,
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当场公布了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无人
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49,98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1797%;反对 2,013,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88%;弃权 5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61,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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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208%;反对 2,013,34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464%;弃权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29%。
表决结果:同意 250,002,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1884%;反对 1,971,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23%;弃权 7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83,6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382%;反对 1,971,75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679%;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39%。
表决结果:同意 250,001,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1880%;反对 1,971,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23%;弃权 7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82,6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098%;反对 1,971,75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679%;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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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22%。
表决结果:同意 249,993,7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1850%;反对 1,979,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54%;弃权 7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75,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973%;反对 1,979,55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889%;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37%。
表决结果:同意 249,996,7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1862%;反对 1,976,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41%;弃权 7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78,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823%;反对 1,976,25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954%;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22%。
表决结果:同意 249,996,7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1862%;反对 1,976,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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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41%;弃权 7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78,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823%;反对 1,976,25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954%;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22%。
表决结果:同意 249,996,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1860%;反对 1,976,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43%;弃权 7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77,6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682%;反对 1,976,75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096%;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22%。
表决结果:同意 250,001,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1880%;反对 1,971,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23%;弃权 7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82,5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070%;反对 1,971,750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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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679%;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51%。
表决结果:同意 250,600,3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257%;反对 1,097,7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55%;弃权 349,89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2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81,6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827%;反对 1,097,73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033%;弃权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0%。
表决结果:同意 249,729,3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0801%;反对 1,969,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13%;弃权 349,39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10,7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058%;反对 1,969,15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943%;弃权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9%。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均获得通过,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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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均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此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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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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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黄 松
负责人:马巍
邓玉杰
杨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