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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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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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易成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了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易成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各项议程
及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
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
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
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30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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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
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二)14:30 如期在河南省郑
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 20 号海联大厦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进行。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核查,本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 214 人,代表
股份 1,083,669,21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457%,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1,005,790,771 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885%。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12 人,代表股份 77,878,44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1571%。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资格,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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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12
人,代表股份 77,878,44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71%。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股东代理人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212 人,代表股
份 77,878,44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71%。
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总 表决情 况:同意 1,079,257,416 股, 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 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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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466,6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4.3350%;反对 4,24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454%;
弃权 17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196%。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前述议案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未有临时提案提出。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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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出具,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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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蒋 琪 朱 峰
_________________
李党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