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航律师、夏园强律师出席并见证
了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在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的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
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
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
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召开,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6日9:15至
时间为:2025年12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6日14:00在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
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
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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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31人,其中现
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5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26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
人代表股份145,430,8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3264%,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
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138,838,7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同 意 144,369,240 股 , 占 参 与 表 决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2700% ; 反 对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210,5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5.4012%;反对1,014,35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3.9484%;弃权47,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6504%。
(二)《关于修订<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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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意 144,357,740 股 , 占 参 与 表 决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2621% ; 反 对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99,0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5.2430%;反对1,031,35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4.1822%;弃权41,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5748%。
(三)《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 意 144,352,940 股 , 占 参 与 表 决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2588% ; 反 对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94,2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5.1770%;反对1,031,35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4.1822%;弃权46,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6408%。
(四)《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 意 144,353,140 股 , 占 参 与 表 决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2589% ; 反 对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94,4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5.1798%;反对1,031,35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4.1822%;弃权46,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6380%。
(五)《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办法>的议案》;
同 意 144,343,240 股 , 占 参 与 表 决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2521% ; 反 对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84,5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5.0436%;反对1,040,75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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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4.3114%;弃权4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6449%。
(六)《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同意84,953,86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82%;反对1,042,05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1%;弃权43,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86,5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5.0711%;反对1,042,05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4.3293%;弃权43,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5995%。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本次会议议案(一)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本次会议议案(六)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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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徐 晨 夏园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