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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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
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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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
出了《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以及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https://sc.hkex.com.hk)
刊载了《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以下统称“会议通知”),前述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
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 14:00 时在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
道 3031 号兰赫美特酒店二楼宴会厅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李锂先生因工作原因
未能现场出席会议,以通讯方式出席,经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单宇先
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A 股股东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6 日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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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 988,374,1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7.360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及股东代理人共 11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9,402,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6408%。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出席本
次股东会。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卓佳证券登记有
限公司协助认证。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88,189,9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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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814%;反对 160,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218,2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411%;反对 160,98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21%;弃权 23,202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6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70,289,6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1703%;反对 18,064,4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72,3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83%;反对 8,510,016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090%;弃权 20,002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7%。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88,143,8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67%;反对 198,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228,1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464%;反对 142,48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54%;弃权 31,802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2%。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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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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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吴晓丹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谭岳奇 陈恩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