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阴华新精
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
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
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第六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
履行。
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
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
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
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
监管局。
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
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
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
等性质的词句;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
应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
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
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出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披露的交易;
(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
第三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六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的具体事务。
第三十九条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发生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相关部门、子公
司相关人员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1),会同《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
函》(附件2)、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其他相关资料一
并向公司证券部报送书面申请;
(二)公司证券部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初审后,在《审
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提交公司董事长并在《审
批表》中签署最终决定意见。
第四十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存,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江苏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批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十四条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
分)公司应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证券
部通报有关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四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
证券部负责保存。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八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
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二条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
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
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五十三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
本部门或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
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公司各部门应做好对
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
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九条公司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董事
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指引、
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二节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晓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
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
第六十一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
告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
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的当天
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同时告知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应报告
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
书和证券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十二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
公司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信息披露报告人,组织、收集所属单位的基础信息,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其是否存在与公司相关的须予披露的事项,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
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及
证券部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
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
书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接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披露报告人
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
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
董事长汇报。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
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各部门以及各
分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
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节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六十六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证券部为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根据监管规定,会同财务部确定
定期报告预约披露时间,提出定期报告编制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组织审计(如需要),提交定期报告所需的财务报告、财
务报告附注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三)证券部负责非财务报告部分内容的编制,并汇总、整理相关资料,形成定
期报告草案;
(四)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分管范围内
的定期报告内容的编制审核工作;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六)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反馈意见组织对定期报告草案进
行修改,并最终形成审议稿;
(七)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八)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十)董事长审核签发;
(十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七条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相关材料,认为确实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由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第六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布。
第六十九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或
补充公告。
第七十条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由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其他因工作
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
责。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
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七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五条当公司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
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七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七条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或发生失职行为,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内部处分,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非
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失职行为,
出现上述情况,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向其追究责任的权利。
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
轻重追究经办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
项,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部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
息的;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和证券部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
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十九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漏公司
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
泄漏。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
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八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1
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所属部门 申请日期
信息类型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有关内容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有关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暂缓披露定期报告有关内容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有关内容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
?一季度报告 ?三季度报告
类型
?临时报告
?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重大诉
讼、仲裁 ?客户名称 ?供应商名称 ?核心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
术信息 ?对外投资信息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型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
息 ?其他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
方式公开
认定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
秘密的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
产生的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可
另附)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证券部初审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备注
附件2
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__(身份证或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作为
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信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知情人,本
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内容;
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不会以任
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也不会因此指使、推荐他人
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会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