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在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中文在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文在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70 条及 13.74 条,公司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如公司在刊发股东会通告后,收到一名股东提名某名人士于股东会上参选董
事的通知,公司必须刊登公告或发出补充通函;
(2)公告或补充通函内须包括该被提名参选董事人士按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
条规定而须披露的资料;
(3)通函必须在有关股东会举行日期前不少于 10 个营业日前刊登;及
(4)公司必须评估是否需要将选举董事的会议延后,让股东有至少 10 个营业日
考虑公告或补充通函所披露的有关资料。
第三条 股东提名人参选董事的程序
(1%)以上的股东可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名候选人人数不
得超过拟选任的董事人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1%)以上的股东可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会提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1%)以上的股东,有权在股东会召开十
(10)日前提出提名董事的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通知其他股东或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
联络资料和个人资料;及(ii)由候选人签署以表示其愿意接受委任和同意公布其联络资
料和个人资料。
股东会召开不少于七(7)日前发给公司,而该通知期不得少于七(7)日。向公司提
出以上通知的期限为自发出载有就选举董事而召开的股东会的通知的次日开始,其最
后一天为股东会召开当天的前七(7)日。
选人的简历提交股东会召集人。
第四条 本政策与有关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政策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政策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文在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