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
及提交的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
过全资子企业东方新能(北京)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能企
管中心”)支付现金购买北京电投瑞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80%股权,并通过参
与公开挂牌竞购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合称“本次交
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预计构
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
的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核,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并严格限定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进行了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次交易的预案及相关文件;
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东方新能(北京)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百瑞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电投瑞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依法履行了本次交易现阶段所必需履行的法定程序,相关法定程序完整、合法、
有效。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就本次交易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作出如下声明和
保证:公司提交并披露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前述
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
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备、合法、有效,公司就本次交易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履
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的盖章页)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