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园林: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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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
过全资子企业东方新能(北京)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支付现金购买北京电
投瑞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80%股权,并通过参与公开挂牌竞购海城锐海新能风
力发电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9 号》”)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
管要求》
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具体如下:
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北京东方
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其摘要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
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就本次交易报批事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
呈报批准的程序,公司已在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
险作出了特别提示。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
司之一海城锐海的股东锐电投资曾以其对海城锐海所享有的债权转为实缴出资,
锐电投资已承诺其“就所持标的股权履行了全部实缴出资义务,出资及/或股权
受让价款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
反承诺方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因此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
不实或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
第(二)项的规定。
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性。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
第(三)项的规定。
利变化,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
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
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的盖章页)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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