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信源: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2: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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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 层&9 层&10 层&13 层&17 层
电话(Tel):86-10-65219696   传真(Fax):86-10-88381869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致: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马佳敏律师、汪若歆律师出席公司
                              (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和 2025 年 12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公告编号 2025-078)和《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提
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5-08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闵
庄路 3 号玉泉慧谷二期 3 号楼 4 层大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
皓先生主持。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现场会议当天上午 9:15 至
票的具体时间为会议当天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已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的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1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38,306,84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369%,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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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股份 224,990,4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1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85%;
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41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二)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本所律师及其它相关人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算。
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对中小投资者实行了单独计票。
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机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结果统计进行了说明和确认。
  本次议案包括累积投票议案以及非累积投票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如下: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30,212,832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6035%;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22,367 股
(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176%。
  表决结果:同意 230,552,813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7462%;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62,348 股
(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707%。
  表决结果:同意 230,549,821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7449%;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59,356 股
(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483%。
  表决结果:同意 230,209,859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6023%;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19,394 股
(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953%。
  表决结果:同意 230,210,799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6027%;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20,334 股
(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024%。
  表决结果:同意 230,214,987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6044%;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224,522 股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338%。
  表决结果:同意 230,241,949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6158%;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251,484 股
(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363%。
  表决结果:同意 230,207,942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6015%;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217,477 股
(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809%。
   表决结果:同意 235,975,99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0219%;反对 2,057,65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8634%;弃权 273,20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4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985,525 股(含网络
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964%;反对
的 15.4520%;弃权 273,20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16%。
   表决结果:同意 235,969,49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0192%;反对 2,063,15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8658%;弃权 274,20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5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979,025 股(含网络
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476%;反对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 15.4933%;弃权 274,20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91%。
  经审查,上述议案经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没有新增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                  马佳敏:
                        汪若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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