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15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
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辞任、任期届满、解任或其他原因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
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如
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
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
管理人员辞任的,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
会收到辞职报告时辞职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报告后,将
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
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自董事会聘任新一
任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自动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聘任,在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
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
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应
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
起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方,应提供
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
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
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
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
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
考虑解任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
第七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
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
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
应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
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向董事会办妥移交
手续,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补偿、增持计划、股份锁
定承诺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
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
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
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任后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原则及实际情况而确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涉及竞业
限制相关约定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签署的竞业限制
协议为准。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
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
明。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规定,并应严格履行其对于股份比
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
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
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
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
免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本制度实施后,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