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2025年12月15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
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
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
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
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
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
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
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
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
具体事务。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
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 1)并附《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2)和《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 3),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对特定信息申请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的,应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的事项,向董事会
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书面保密承诺;
(二)由董事会办公室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
条件进行初步认定,并提交认定意见至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
审核,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批;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
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
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
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
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严重程度依
据相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本制度实施后,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
(单位)
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临时报告 ?
方式 临时报告中有关的内容 ?
定期报告中有关的内容 ?
年度报告 ?
半年度报告 ?
文件类型 一季度报告 ?
三季度报告 ?
临时报告 ?
重大交易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日常交易 ?
事项 关联交易 ?
重大诉讼、仲裁 ?
客户名称 ?
供应商名称 ?
信息类型
核心技术信息 ?
对外投资信息 ?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
其他 ?
事项内容
相关信息是
是 ?
否已通过其
否 ?
他方式公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披露可能产生的影响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信息披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
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是 ?否 ?是 ?否
作书面保密承诺
知情人登记表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申请部门(单位)分管领导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备注
附件 2: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知情人姓 所在单 身份证号码/ 信息所处 知悉信息
所在单位/ 职务/岗 知情 知情 信息内容 登记 登记人
序号 名/名称 位与公 统一社会信 阶段 方式
部门 位 日期 地点 (注 4) 时间 (注 5)
(注 1) 司关系 用代码 (注 2) (注 3)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信息;知情人是自然
人的,还应填写所在单位部门、职务等信息。
注 2: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3:知悉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4:填报各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 3: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作为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
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的内容;
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或期
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该信息,
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
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