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淼科技: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2: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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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江
      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人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委员中应有两名独立董事,两名独立
      董事中应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
      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
      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
      财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即召集人,下同),由会计专业的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规程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公司法》中监事会的职权
       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
       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
       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
       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
       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
       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
       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
       员会。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应包括以
       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
       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
       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
       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
       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
       作的配合。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
       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
       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
       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
       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的相关工作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或评估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
        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
        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
        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
        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
        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也可采用非现场会
        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内部
        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
        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录、会议决议等,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负责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
        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
        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
        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及相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
        项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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