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
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江苏富淼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
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确保该制
度的有效执行,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
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
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违反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
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
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
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
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
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
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
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
多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
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
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六条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
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
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并公告。
第九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
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
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的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
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
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将募集资金用于
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
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
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
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
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
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
披露。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
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四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
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
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
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
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
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
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
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
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可以免于依照前
款规定履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
情况。
第四章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募集文件所列用途
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
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
荐意见的合理性。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变更募
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依据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规
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
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
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
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
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
报告时一并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
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
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
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
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
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
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
“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页以下无正文)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