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淼科技: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2: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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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
      制,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
      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
      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
      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
      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
      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
      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
      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等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
      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
      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三) 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
      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
      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九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应按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主管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
      内各部门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
       形式。
第十一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
       轻重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由
       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
       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管部门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
       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
       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
       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
       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
       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
       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   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进行更正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其他方面文件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
       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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