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淼科技: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2: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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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
      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的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办法规定。
      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
      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
      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
      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
      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并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
           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
           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
           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 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
           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
           形;
       (七)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减持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
       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减持股份的数量。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减持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其所
       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减持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减持但未减持的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减持股
       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增减持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详见附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董事会秘书
       书面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
       董事会向上交所报告披露减持计划,公司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应当立即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报告减持进展情况,并说
       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
       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报告具体减持情况,并
       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以下内容,公
       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
       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办法的,公司视情
       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报监管机构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
        证监会、上交所业务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页以下无正文)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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