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雁吉祥: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2: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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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
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梅雁
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
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
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
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情形的董事选举:
  (一)当公司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
三十(含本数)时,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非独立董事;
  (二)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独立董事。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
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五条 累积投票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
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
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
称选票数);
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弃权;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票情况。
 (四)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六条 累积投票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
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
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会当选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
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公司所有已
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
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
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
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
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
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
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章程》
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
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
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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