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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
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
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
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
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或股东会就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
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
以以提案的方式书面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
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七条 董事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
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独立董
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不符合的提
案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当全部提
案所提合资格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九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
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
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
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
说明和解释。
第十二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
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
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
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
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
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视为弃权。
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
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
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但每位
当选董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已达《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
填补。
第十五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
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
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
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
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
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人数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多于”不含本
数。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该立即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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