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
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以及《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
大事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
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及时报送
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交易所”)
备案。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
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保证所
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公司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
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含有宣传、广
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
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
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
露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单个或部分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
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
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
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
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
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
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上海交易所报告,依据上海交易所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
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
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一条 进行信息披露前,公司按要求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
海交易所,接受形式审核。公司公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
公司在第一时间做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拟披露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且相关信息尚未泄露、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可以向上海
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
者期限届满、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因此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
信息以及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 拟披露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交易所认可的其他
情形,按《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
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
利益,且相关信息尚未泄露、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
密、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可以
向上海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要求免予披露或履行相关
义务。豁免披露申请未获上海交易所同意、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
消除、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因此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信息以
及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
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
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
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
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
信息,可以自愿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
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
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
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
遇重大事项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
询。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
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
人;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由董事
会秘书直接领导;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子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一律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
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
室提供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件
的进展或变化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
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及时传达国家及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有关通知;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
汇集公司应予以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
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
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真实、准确、
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
公室提供所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已披露
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并对其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
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
披露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
室,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和种类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会
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事项公告;
股票异常波动公告;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补充、整改公告以及
上海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完成定期报告
并公告。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及披露按照《上市规则》以及本制
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能力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
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审计。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应
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
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上海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
最后期限。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
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
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
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发生大幅变动(如净利润与上年同
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
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
时回复上海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
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
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
告全文。
第三十五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
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召开股东会或变
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股东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的声明、
意见及报告、应披露的交易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事项公告、
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十七条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
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上海交易所备案,经上
海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项的,
公司应及时披露;上海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
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或者上海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临时
股东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在
股东会结束当日,公司应当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
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海交易所,经上海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上海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的 10%以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
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值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
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但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
计算范围。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
成本的 50%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交易。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 0.1%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或者与不同关联方进
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
适用上述披露标准,但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者市值 1%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
效;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第四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
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申请破产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
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九)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二)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法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
担保;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六)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
长、总经理(总裁)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中国证监会、上海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
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
等境内外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提出辞职、被公司解聘或者发生变动;
(六)解聘或者聘任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七)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八)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九)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
件;
(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四十条的规定或上海交易
所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应当知悉重
大事项发生。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款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按照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
露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前述意向书或协议
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
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
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
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
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
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
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
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
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十九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
上海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准则、通知及相关文件,共同研
究编制定期报告重点注意的问题;
(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根据公司董事会安排,与上海交易
所洽商预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据此制定定期报告编制的工作
时间表,由董事会办公室发至公司相关部门及所属子公司;
(三)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
间内编制完成定期报告草案;
(四)财务总监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
财务报告审计事项;
(五)审计委员会审议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经全体成员过半
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
应说明原因并披露;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将定期报告报上海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要
求的报刊、网站上予以公告;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及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同时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九)董事会办公室对定期报告及公告等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告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涉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编制,董事会秘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
由董事长核签;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将决议公告报上海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要
求的报刊、网站上予以公告;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决议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同时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四)董事会办公室对会议决议及公告等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三条 公司其他临时报告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董事
会秘书核稿,提交有关董事审阅(如需要),经董事长审定后披
露;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将临时报告报上海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要
求的报刊、网站上予以公告;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临时报告及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同时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四)董事会办公室对临时报告及公告等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四条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及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
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部门、下属子公司相关
的未公开信息: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2)相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负责人知
悉该重大事项时。
(二)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未公
开信息知情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项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三)董事会秘书收到未公开信息知情人报告的未公开信息后,
应进行审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规定
确认应予披露的,应组织编制披露文件,并依法对外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与要求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刊载报纸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
指定的网站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
第五十六条 公司网站披露公司信息,不能早于指定的刊载报纸及指定的网站。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
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
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不得接受媒体、证券机构、投资咨询
顾问类公司的采访、调研。如公司确需接待采访、调研的,由董
事会秘书统一安排,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五十九条 接待人员接待采访、调研时,不得回答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
对于对方超出公开披露范围以外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但应予
以解释说明。
第六十条 投资者日常的电话咨询、来访,均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答
复。答复的内容均以公司公告为准,不得超越公司业已公告的内
容。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
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
等。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资料保管
第六十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档案管理
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
应分类存档保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情况应有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
管。
第六十五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地方监
管局等部门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六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公司各
部门、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公司其他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公告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七条 入档留存的信息披露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非
经同意,不得外传、查阅、复印。确需查阅、复印的,需有股东
身份证明或由董事会秘书同意,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印
手续。
第十章 公司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一名,负责所在部门、
子公司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系,协助办理所在部门、子公司
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
管理与报告负直接责任,信息披露联络人具体经办信息披露的相
关工作。
第七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信
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
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收集经营、管
理、财务等重大事项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
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二条 由于有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
成影响或损失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情节
严重的,可以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四条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轻微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处分。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严重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
予以降薪、降职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
应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
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制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九条 如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和部门颁布新
的法规、准则及新的上市规则与本制度条款内容产生差异,则参
照新的法规、准则及上市规则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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