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淼科技: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2: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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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江苏富淼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
      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审阅公司的财务报
      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协调公司管理层、审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
      审计机构的沟通,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
      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
      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
      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
      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经营管理层、相关职能
       部门与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并制
       定方案后,报审计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受审计委员会的委托,适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
       定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
       录和签字确认,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督促结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最近一期财
       务会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审计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
       沟通,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审核。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适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
       报告,并向董事会提议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在审核下一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事先就会计师
       事务所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如果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则该续聘事项提交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如果审计委员会形成否定性意见,则应建议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以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原聘
       任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并做出恰当评价,形成意
       见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审计委员会意见,向董事会建议拟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按程序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会对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通过约见原聘任和拟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
       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合理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后,提交公司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
       泄露内幕信息以及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
       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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