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热电: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1: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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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国有企业全面深
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薪酬激励约束机制,有效
地调动董事、高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企
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根据国家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及《公司章程》认定的高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党委
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顾问等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标准与目标高低相匹配;
  (二)薪酬增减与业绩变化相一致;
  (三)市场化业绩才有市场化薪酬。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公司
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具体参照《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设在公
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完成公司高管薪酬与考核
的日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日常协调、材料准备、薪酬核算、
档案管理,并执行董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第三章 高管人员薪酬管理
  第六条 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薪酬在公司工资总额中
列支。
  第七条 高管人员薪酬由年度薪酬、任期激励等组成,
年度薪酬包含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因公司专项激励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超额利润分享、EVA(经济增加
值)分享、战略达成奖、项目跟投等)实施所获取的专项激
励,将按照专项激励方案执行。
  (一)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当年按月发放。
  (二)绩效年薪是根据相关绩效制度规定,与年度经营
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入,原则上占年度薪酬的比例不
低于 60%。绩效年薪采用预发的方式,在考核结束后根据年
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三)任期激励收入是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
收入,原则上不低于年度薪酬的 20%,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
期考核结果兑现。
  第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新聘任的高管人员以及公司新任
命的董事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顾问等人员薪酬,从公司聘任或任命文件发布后开始发放。
  第九条 高管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退休、离职、
调动、职务岗位变化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计算发放。
  第十条 高管人员实际领取薪酬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结
合综合评价结果等确定。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不计绩效
年薪,公司无需发放绩效年薪。
  第十一条 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后,不得再从本企业取
得其他工资性报酬。
  第十二条 高管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公司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高管人员代扣代缴由其个人承担的
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等费用。
  公司高管人员因履行职务发生的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董事薪酬管理
  第十三条 董事薪酬
  (一)除独立董事外,董事长以及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的董事,其薪酬按照其任职岗位薪酬规定执行;不在公司担
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和津贴;
  (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计发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
事津贴为人民币 10 万/年(税前),独立董事津贴将按其实
际任期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因履行职务发生的差旅费等相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高管人员考核包括年度绩效考核和任期绩效
考核。根据相关绩效制度规定、岗位聘任协议,按照“定量
与定性相结合、突出以定量为主”的原则确定高管人员的考
核内容及指标,以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形式进
行契约化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周期
  (一)年度绩效考核以一年为周期。
  (二)任期绩效考核以三年为周期,一般结合任期届满
当年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考核周期结束后,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绩效制
度规定、公司经营业绩完成情况出具考核结果,报公司董事
会审定。
  第十七条 高管人员对考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公司
董事会书面申请复核,公司董事会应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复核
并反馈给高管人员,最终以公司董事会审定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相关部门
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则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杭
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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