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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525 号
致: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的相关事宜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嘉友国际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法律意见书
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
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
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
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
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本次会议召开 17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
法律意见书
点、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一)15:00 在北京市石景
山区城通街 26 号院 2 号楼 24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韩景华先生主
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5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0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共 664,660,6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5859%。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5 年 12 月 8 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29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1,098,5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4661%。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9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1,608,9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现场及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
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
形。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
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664,383,29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2%;150,93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7%;126,456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1,331,516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26%;150,930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7%;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