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见证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见证法律意见
德恒 32G20250028-02 号
致: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一)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李宏宇
律师、丁航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
和资料,并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
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
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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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提请召开本次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
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一)14:00 在石家庄市和平东路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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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5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5 日的 9:15-9:25,
日的 9:15-15:00。
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
董事、监事等签名。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
的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45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86,301,7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
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
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8,602,9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926%。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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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共计 45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2,602,9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4830%。
(二)公司在任董事 9 人,有 8 人出席本次会议。董事王秀军因工作原因未能
出席会议;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有 1 人出席本次会议,监事高文赞、杨立军、张锁庆、李
凡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
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
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布。
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以下称“5%以下股东”)
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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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一)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
果为(结果保留四位小数):
表决结果:同意 973,729,3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52%;
反对 12,146,96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15%;弃权 425,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3%。
表决结果:同意 973,558,4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79%;
反对 11,973,76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40%;弃权 769,6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1%。
表决结果:同意 973,486,1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06%;
反对 12,074,06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41%;弃权 741,6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3%。
表决结果:同意 973,630,5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52%;
反对 12,237,66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07%;弃权 433,6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1%。
表决结果:得票数 970,177,3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51%。
其中,出席会议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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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比例(%)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选
举的董事人选获当选。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
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德恒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