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15 证券简称:衢州东峰 公告编号:2025-097
转债代码:113030 转债简称:东风转债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风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东风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停复牌类型 停牌起始日 停牌期间 停牌终止日 复牌日
? 可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5 年 12 月 23 日
? 兑付本息金额:人民币 112 元/张(含税)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5 年 12 月 24 日
? 可转债摘牌日:2025 年 12 月 24 日
? 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5 年 12 月 18 日
? 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5 年 12 月 23 日
自 2025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3 日,
“东风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
约定的条件将“东风转债”转换为公司普通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2549 号)核准,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953,280 张,每张面值 100 元,
发行总额人民币 29,532.80 万元,期限六年(即自 2019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5 年
第三年 1.00%、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6 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人民
币 29,532.8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转债简称“东风转债”,转债代码“113030”)。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
明书》”)的约定,现将“东风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
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面值的 112%(含最后一期利息)的
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可转债停止交易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东风转债”将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开始停止交易,2025 年 12 月 18 日为“东风转债”最后交易日。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 2025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3
日),“东风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东风转债”转换为公司普通
股。
目前转股价格为 3.10 元/股,请投资者注意转股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可转债到期日)
“东风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为 2025 年 12 月 23 日,本次兑付的对象为
截至 2025 年 12 月 2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风转债”全体持有人。
四、兑付本息金额与兑付资金发放日
“东风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 112 元/张(含税),兑付资金发放
日为 2025 年 12 月 24 日。
五、兑付办法
“东风转债”到期兑付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托管证券商划
入“东风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六、可转债摘牌日
自 2025 年 12 月 19 日起,
“东风转债”将停止交易。自 2025 年 12 月 24 日起,
“东风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依据《募
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2%(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兑付
未转股的可转债,其中个人收益部分的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按 20%的税率代
扣代缴,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9.6 元(税后)。
上述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政策,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如各兑
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
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
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人民币 100 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12 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
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
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12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
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
税义务。
八、其他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联系电话:0754-88118555
特此公告。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