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关于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路 1 号华润大厦 T4 楼 21 层邮编:03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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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GPBA4376001
致: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安泰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鲁悦欣、张蓓蓓律师出
席了安泰集团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一)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的
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安泰集团本次股东会有关
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本
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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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
次股东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
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
问。
公司应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副本及复印件均真实、
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
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与其它需要公告的
材料一起向公众披露,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
进行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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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公司本次股东会。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股东会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
开方式、股东会审议议案、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市安泰工业区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三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
由安泰集团董事长李猛主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4 日 15:00 至 2025 年 12 月 15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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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是 2025 年 12 月 5
日(星期五)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
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
本所律师对贵公司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
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
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
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人数为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4,654,05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为 2.4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20 人,代表股份 343,131,166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4.08%。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
者”)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324,05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 2.5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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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会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同,未发生修改原
议案或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投票表
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应审议议案均采用了非累积投票制;应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
案,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已单独计票并披露;涉及关联股东回避的议案为第 6
项议案和第 7 项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会议案 3、4、5、6 获得了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议案 1、2、7 获得了出席本次会议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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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自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