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导纳米: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18: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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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47        证券简称:微导纳米         公告编号:2025-097
转债代码:118058        转债简称:微导转债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360,000,0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 年 12 月 23 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微
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50
号),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45,445,536 股,并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为 454,455,359 股,其中有
限售条件流通股 416,866,261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7,589,098 股。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
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合计为 360,000,000 股,占目
前公司股本总数 461,157,283 股的 78.06%,对应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7 名,分别为西
藏万海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无锡万海盈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无锡聚海盈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德厚盈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LI WEI MIN、LI XIANG、胡彬及潘景伟。该部分限售
股的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依据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
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的相关事宜。2024 年 6 月 5 日,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手续完成,新增股份 3,222,770 股,
公司总股本由 454,455,359 股增加至 457,678,129 股。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依据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的相关事宜。2025 年
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手续完成,新增股份 3,479,154 股,公司总股本由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461,157,283 股。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发
生其他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形。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及《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
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
承诺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西藏万海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③若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④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
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⑤本企业
将向公司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
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①本企业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
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
股份。②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若公司在首次
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③本企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
交易日公告;④本企业将向公司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
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
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实际控制人王燕清、倪亚兰、王磊的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③若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本人直接和间接
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④上述第②和
第③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履行。⑤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⑥如未履
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
所有。⑦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
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①本人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
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
份;②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若公司在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
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③本人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
公告;④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
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股东无锡聚海盈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德厚盈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公司所有。③本企业将向公司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
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
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①本企业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
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
股份;②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若公司在首次
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③本企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
交易日公告;④本企业将向公司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
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
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股东 LI WEI MIN 的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自
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
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③上述股份锁定期届
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④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
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
⑤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
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⑥上述第
④和第⑤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⑦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公司所有。⑧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
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①本人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
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
份;②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若公司在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
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③本人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
公告;④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
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股东 LI XIANG 的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自
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
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③上述股份锁定期届
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④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
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
⑤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
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⑥上述第
④和第⑤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⑦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公司所有。⑧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
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①本人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
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
份;②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若公司在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
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③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
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
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股东胡彬的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股份锁
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
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将做
相应的复权处理)。④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首次公开
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将做
相应的复权处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
长 6 个月。⑤上述第③和第④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⑥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
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⑦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
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
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①本人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
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
份;②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若公司在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
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③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
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
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股东潘景伟的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③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
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④本人将向公司申
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
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①本人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
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
份;②限售期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
减持。③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
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
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因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证券”或“保荐人”)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
浙商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经核查,中信证券认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
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相
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360,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12 月 23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
                             持有限售                    剩余限售
                                         股占公司 本次上市流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数量                     股数量
                                         总股本比 通数量(股)
                              (股)                     (股)
                                         例(%)
         西藏万海盈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无锡聚海盈管理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无锡德厚盈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合计             360,000,000   78.06   360,000,000   0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2)上表中股东名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发的最新股东名册
中登记的名称为准。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
序号        限售股类型                                    限售期(月)
                             (股)
          合计               360,000,000                  -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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