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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 明世 兴 信德天成
吉 林 琴 明世 兴 律师 事务 所
关于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⒛25年 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吉 林市丰满区万科城四期 6#1层 004号 第 1页 规范 |尽 责 |专 业 |高 效
野: 13364443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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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瑚 琴 明世兴 信德天 成
吉林琴 明世兴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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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琴明世兴法意字 (2o25)第 14号
致 :吉 林碳谷碳 纤维股 份有 限公 司 怨
吉林琴 明世兴 律师事 务所 (以 下简称 “
本所 ”)接 受吉林碳谷 碳纤维股份
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
吉林 碳谷 ”)的 委托 ,就 公司召开 2Ⅱ 5年 第七 次临时股
东会 (以 下简称 “
本次股 东会”)的 有关事宜 ,出 具本法 律意见书 。
本法律意见书依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 (以 下简称 “
公司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以 下简称“
证券法 ”)、 《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
上 市规则》 (以 下简称“
上 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业 务办理
指南第 7号 ——信 息披露业 务办理》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 露指南”)等 法律 、
法 规 、规范性 文件 以及 《吉林 碳谷碳 纤维股份 有限公 司章程 》 (以 下简称 “
公
”
司章程 )的 有关规定 而 出具 。
为 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 所律 师对本次股东会所 涉及 的有关事 项进行 了
审查 ,查 阅了相关会议文件 ,并 对有关 问题进行 了必 要 的核查和验证 ,本 所
律师仅对 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 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 、召集人 资格及
会议表诀程序 、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 件及
《公司章程 》 的有关 规定发表意见 ,不 对会议审议 的议案 内容 以及该 等议案
所表述 的事实或 数据 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之合法 目的使用 ,不 得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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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明世兴 信德天成
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 律师 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 书随
公司本次股 东会 决议 一 并公
告 ,并 依法对 本法 律意见 书承担相应 的责任 。
本所 律师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 市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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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指
Ⅵ屮
南》等法 律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的要求 ,按 照律师行业
公认 的业 务标准 、道
、
德规范和 勤勉尽 责精 神 ,现 出具法 律意见 如下 :
幻访
一 、本次股 东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一 )本 次股 东会的召
集
本次股 东会 由公 司董事 会召集 。⒛25年 11月 28日 ,公 司召开第
四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 ,决 定于 2Ⅱ 5年 12月 15日 召开 公司 2u5年
第七次 临时股
东会 。⒛ 25年 11月 28日 ,公 司在北 京证券 交易所 网站上 发布
了 《吉林碳 谷
碳纤维股份 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⒛ 25年 第七次 临时股 东会通 知公
告 (提 供 网络
投票 )》 。上述公 告 中载 明了本 次股 东会 的召开 时间、地 点 、召开
方式 、 出
席对 象 、会议审议事项 等 内容 。
(二 )本 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 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 式召开 。本次股 东会现
场会议于 ⒛ 25年 12月 15日 15时 在吉林 碳谷碳 纤维股 份有 限公司
会议室如
期召开 。本次股 东会通过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持有人大 会 网络投
票 ,
系统进 行网络 投票 的起止 时间为 ⒛ 5年 12月 14日 15时 至 2u5年 12月 15
日 15时 。本次股 东会 的召开 时间 、地 点等与上 述公告 内容 一致 。
经核查 ,本 所律 师认为 ,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
等法律、法 规 、规范性 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 。
二 、本次股 东会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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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明世兴 信德天成
(一 )本 次股 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 东会 的召集人 为公 司董事会 ,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 章程》
的规定 ,召 集人 资格合 法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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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 席本 次股东
会 的股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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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股东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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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和 授权 出席 本次股 东会 的股 东共 8人 ,持 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 数
其 中通过 网络 投票参 与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4人 ,持 有表决权
的股 份总
数 6,319,851股 ,占 公司有表 诀权股 份总数的 1。
"8o%。
通过现场和 网络 参加 本次股 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 理 人共 5人 ,代
表
有表决权股 份 16,俏 5,596股 ,占 公司有 表决权 股份总 数 的 2.8o⒛ %。
其中 ,
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 东 4人 ,代 表有表诀权股份 6,319,851股 ,占
公司有表诀权
股份总数的 l。
"8o%。
(三 )出 席本次股东会 的其他
人员
l、 公司董 事 、高级管理 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
(1)公 司在任董事 8人 ,出 席 8人 ;
(2)公 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
经 核查 ,本 所 律师认为 ,本 次股 东会召集人 、出席 本次股 东会人员的
资
格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 、法 规 、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
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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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 明世兴 信德天 成
三 、本次股 东会 的表 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
(一 )表 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 诀的事项 为公 司 己公告的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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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所 列出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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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 东会未对 会议通知 中未 列 明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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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 东会就 会议通 知 中列 明的事项采取现 场投票
和网络 投票相 结合 的
⒛舀
方式进行表决 ,出 席现 场会议 的股 东及股 东代理人 以记
名投 票方 式对议案进
行表 决 ,并 进 行 了计票和监 票 ,表 决结果 当场公布 ;选 择网络
投票的股东通
过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持有人 网络 投票系
统进行 了表诀。公司合
并统计 了现场 投票和 网络 投票的表诀 结果 。
(二 )表 决结果
本次股 东会议 案获得有效通 过 ,具 体如下 :
l、 审议通过 议案 : 《
关于预 计 2Ⅱ 6年 日常性关 联交易》 ;
同意 91,183,153股 ,占 出席 会议有表 诀权股 份总 数 的 ∞。
∞ 3o%;反 对
权 0股 ,占 出席 会议
有表 决权股 份总 数 的 0%。
本议案涉 及影 响 中小股东利益 的重大 事项 ,对 中小股东的表 决情况 单独
计票 。其 中 ,同 意 16,轺 9,” 9股 ,占 出席 会议有表 决权 中小股 东股份总
数的
%14%;反 对 6,357股 ,占 出席 会议有表 决权 中小股东股
∞。
份总数 的 0。 O386%;
弃权 0股 ,占 出席 会议有表诀权 中小股 东股份总 数的 0%。
回避表 诀情况 :本 议案 涉及关 联交易,吉 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 投资有 限
公司和 吉林化 纤集 团有 限责任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应 回避表决 ,回 避表
决股份
总数为 284,⒆ 6,%7股 ,不 计入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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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明世兴 信德天成
同意 375,886,I1o股 ,占 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
∞∞%;反 对
数 的 ∞。
权 0股 ,占 出席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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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 决权股 份总 数 的 o%。
'
'
其 中,中 小投 资者的表诀情况 :同 意股数 16,笱 5,⒛ 9股 ,占
出席 会议 中
w石
小投 资者所 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的 ∞。
∞怊%。
经本所 律师验证 ,本 次股东会通过 的审议 事项获
得 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 持
有效表诀权 二 分之 一 以上 同意 ,相 关议案对 中小 投资者 (除 上
市公司董事 、
高级 管理 人员 以及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上 市公司 5%以 上股份
的股 东 以外的其他
股东 )的 表诀单 独计 票 ,符 合 《
股东会规则》和 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进 一步
加强资本 市场 中小投资者 合法 权益 保护工 作的意见 》
的要求 。
经 核查 ,本 所律 师认为 ,本 次股东会 的表 决程序 符合相关法
律 、法规 、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 章程》 的规定 ,上 述议案 的表 决结果合 法 、
有效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 所 律师认 为 ,公 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符合 《公
司法》、 《上 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
召集人 资格 、 出席 会议人员 资格合法 有效 ;本 次股东会 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
果合法、有效 。
本法律意见书经 本所经 办律师签 字并加盖 本所公 章后生效 。
(本 页 以下无正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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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明世兴 信德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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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2Ⅱ 5年 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
页)
吉林 琴 明世兴 律师事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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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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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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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签 字 ):
李 明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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