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怡
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
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分管人力资源的经理人员、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辅助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除另有规定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计划,须报经董
事会批准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
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
会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召集人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
出席会议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经全体委员同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召开紧急会议,会议通知可不受上述
时间限制。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
人或邮件等方式发出,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
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通讯、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现场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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