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等的监督和核查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三名董事组成,其
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且有一名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
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
题,并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
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
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
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审计委员
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成员主持。
经全体委员同意,审计委员会可召开紧急会议,会议通知可不受上述时间限
制。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
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
件等方式发出,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
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现场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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