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5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
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及其
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职的,
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
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前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
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
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
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
公司应当在辞任之日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
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
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
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
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
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
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十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召
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选择在董事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董事会应
当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
后再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公司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委托公司通过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
工作交接,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
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
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
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
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七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
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熟知《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
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