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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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万达电影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
误导。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
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诚信自律、
规范运作;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与沟通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沟通时,不得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须避
免投资者有机会获得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
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证券事务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包括:
  (一)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工作: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
况;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
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二)信息采集:深入了解公司的运营机制及经营状况;建立和完善公司内
部规范的信息收集、整理流程;参加公司重大会议;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
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三)信息沟通:按照有关要求及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指定信息和
重大事件的披露;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分析师会议、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邀请投
资者、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参加;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
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界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
到公司决策层。
  (四)信息披露: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报告文本的设
计、印刷、寄送等工作;
  (五)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六)投资者接待:接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来访,并与
其保持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七)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以及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
公关公司等的良好交流、合作关系;
  (八)媒介合作:维护与加强与财经媒体之间的合作关系,正确引导媒体的
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接受媒体的采访;
  (九)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专栏,方便投资者查询
和咨询;
  (十)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重大重组、高层人士变动、盈利大
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
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
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投资者关系管理支持工作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
的培训。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
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公司的战略、生产流程、管理、市场、营
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
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
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五)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比较规范地撰写各类
报告以及相关文件;
  (六)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接待投资者时,应认真遵
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应当热情对待、耐心解答投资者的问题;
  (二)回答问题和待人接物时应做到有礼貌、仪态大方;
  (三)应当尊重每位投资者,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四)实事求是地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应编造相关公司信息。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
方面进行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
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十六条   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
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
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节 网站、邮箱和互动易
  第十八条   公司在公司的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
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
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
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应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
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
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
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
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
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及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可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
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参观过程中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及
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
他必要的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在
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节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上
述文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一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
信息,不得出资委托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
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刊登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的字样。
  第四十条   公司可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条件,
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
              第二节 新闻媒体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四十二条   重大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
体采访,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
独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
成)并支付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订亦同。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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