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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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
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有权通过公司内部或外部的渠道搜寻符合要求的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备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 5 日
内召集会议,并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亦可随时召开会议。会议通
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以电话、电子邮件、书面形式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
体委员。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会
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订亦同。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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