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
和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内审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中国
内部审计准则》《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
作规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内审工作实际
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审机构、内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
动。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机构通过系统、规范的方
法,对内部相关单位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
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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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指内部审计不包括工程内部审计、新基建项目审计。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法务部为公司内审机构,在公司党委领导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评
价和咨询职能。
第五条 内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指导、督促公司及子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
(三)组织开展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
损益、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及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执行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监
督;
(五)按照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开展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进
行审查,评价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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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组织开展重大经营项目专项审计;
(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管理层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条 内审机构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和完整的有关计划、预算、
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
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
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实物;
(三)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
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
及改善管理的建议;
(五)组织开展和落实审计后续管理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
进行跟踪,督促整改;
(六)组织对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委托、管理、工作质量评价;
(七)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必要时可采取封存账
册等临时措施,并向管理层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
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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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内审人员
公司内审机构结合公司规模、业务性质等因素,配备具有相应
资格的内审人员。内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熟悉内部
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经营活动,依法履行职责,遵守
行业规范。
内审机构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长。为
保障审计监督工作水平,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
在内审机构委托与管理下开展工作。也可借用公司内部相关专业技
术人员或聘请外部专家参与项目。借用/聘请人员应具备足够的独立
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审计职业道德
内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
(一)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二)应当诚实守信、廉洁正直,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屈
从外部压力、违反原则;
(三)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判断;
(四)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接
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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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
取的资料。对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
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
关的目的;
(六)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七)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
的活动。
第九条 独立性与客观性
内审机构及其人员须严格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审计活动不得
受到利益冲突的干扰,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人员应当回避。内审机构及人员不参与或干涉被审计单位的内部经
营管理活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也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
的干涉。
内审机构在组织架构上应独立于公司的其他经营管理部门,公
司不得安排内审机构及人员从事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程建设、
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职的工作。
当内审工作独立性和客观性受到损害时,内审机构及其人员应
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审计项目
第十条 审计项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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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机构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
点”原则,主要开展以下内部审计项目: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公司制度及上级机关有关
规定组织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二)例行审计。按年度审计计划,对公司及各子公司进行例
行审计,并评价其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三)专项审计。运用审计方法,对某一事项、职责履行进行
的审计或调查。
(四)其他审计。
第四章 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一条 内审机构在下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成年度审计计
划,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报党委会前置研究、审计委员会审
议、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 “谁管理、谁审计” 原则,由
对被审计人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单位所辖内审机构负责实施。对干
部管理权限在子公司的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由子公
司负责实施。
公司及下属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按上述 “谁管理、谁审计” 原
则,及时向相关内审机构抄送领导干部任免情况。内审机构按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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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审计机关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和要
求,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事宜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二)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外,对公司经营管理、经济效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核心业务、重点项目和关键控制环节应作为审计
工作重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三)年度审计计划若需调整,应按原程序报董事会审批后执
行。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审计方案
项目审计方案是对具体审计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审计程序及时
间等作出的详细安排。
审计组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应根据审计项目性质,开展审
前调查,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经内审机
构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项目审计方案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项目的名称、目标和
范围、审计组成员的组成等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通知
审计通知书是内审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审计方案编制,在实施审
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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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 3 个工作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
计人员,必要时可抄送相关部门。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
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四条 实施审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采取现场审计、送达审计
或二者结合的方式,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
计算和分析等程序,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得出审计结
论、意见和建议。
现场审计时,审计组可视情况召开审计进场、离场会议。进场
会议由审计组长主持召开,根据审计项目类型确定参加会议人员。
进场会议主要说明审计目的、沟通审计事项、明确被审计对象配合
审计工作的责任、宣告审计纪律等。离场会议由审计组长主持召开,
就审计概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并由被审计单位对沟通
结果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是内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
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对与审
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制(复印、电子
数据拷贝)、截屏、拍照、录音(像)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应与原件核对一致,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应签
名或盖章,对方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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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内审人员应当记录
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是内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包括
纸质、电子数据或其他形式,主要记录审计的主要内容、涉及的相
关人员、已经实施的审计步骤和方法、获取的资料和初步判断。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是内审机构根据审计方案对被审计单位
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提出审计意见和
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
审计报告主要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
审计意见及审计建议。
第十八条 内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
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及建议,编制审计报告,并收
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若有异议,应当在 10
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内审机构,审计组长及相关人员应及时进
行研究、核实和答复。
如有必要,内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
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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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经党委会前置研究、
办公会审定后,连同审计整改的有关通知(如有必要),下发被审
计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备案
子公司自行组织开展的内部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
项审计等各类审计活动,应在正式报告出具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报告
报公司内审机构备案。
第七章 审计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审计整改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后,根据审计报告中的整改
要求,10 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计划,明确整改事项、完成时间、责
任部门、责任人,90 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结果报告;对无法按时完
成整改的特殊事项,应出具经被审计单位盖章确认的情况说明。
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
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产生
原因的分析,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对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要落实责
任追究。
内审机构应当跟踪督促、检查指导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并向公
司主要负责人、党委会、董事会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后续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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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机构在必要时根据审计报告中涉及问题的重要性、整改情
况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查看审计结论有无偏差,了解有无类似问题
再次发生或有无新的问题发生。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不采取纠
正措施或整改措施不到位,应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总结讨论
审计项目结束后,内审机构应组织总结讨论,总结此次审计项
目开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进步之处,讨论对以后工作有何指引作
用或启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档案
审计档案是指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
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内审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审计档案,对纸质档案应编排目
录,装订成册,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要求进行移交。
借阅审计档案,一般应当限定在内审机构内部。如内审机构以
外或公司以外的单位需要通过现场翻阅、提供复印件、提供原件等
方式借阅审计档案的,必须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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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内审人员及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
应处分: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
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抗拒内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不按期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五)内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泄露秘密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的,按
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涉及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依规
处理。
第二十七条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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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审计法务部制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
施行,原《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的制定、发布、修订、废止适用《高新发展内控制度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解释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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