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披露”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在
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
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
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
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
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条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
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
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
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
同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
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
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
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
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
宜,负有直接责任;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任;各部
门和下属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下属子公司信息披露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
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并负
责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来访。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
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
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财务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
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公司管理层应
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
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
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
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
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子公司、分
公司严格执行本办法,确保本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发生的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
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公
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控股子公司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
告的信息范围、报告流程等。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
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证券部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息披
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
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
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下发的处分决定文件、监管函、问询函等相关文件后,
应立即由证券部报送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董事会秘书知悉后,应组织证券部立即向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了解情况并研究确定
具体通报范围和方式。
相关公告或书面回复文件由公司证券部会同相关部门、中介机构草拟后报董事会秘书
审定,并由董事长审批。涉及公告的,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负责向证券
监管部门正式回复。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公司审计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
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
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
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批准后发布;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
及相关规定,分别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九条 公司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获悉的重大信息应
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督促董事会
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并同时向董事会报告。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
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
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
组织证券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
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报董事长批准;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六)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一条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均应以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的形式进行
公开披露,在公开披露之前原则上不向除监管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部门报送公司经营
情况。确实不能回避的行政执法部门如税务、工商、统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签
约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程序报经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同意后方能向上述执法部门或中介机构报送。
第五十二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
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及保密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
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实行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
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第五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
况,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
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透露、
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九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条 若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露的,公司应当启动紧急处理程序:
(一)知悉信息泄露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通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通报公司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
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四)公司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将相关信息
予以披露,或进行解释和澄清;
(五)公司应核查信息泄露的情形,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公
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部应当指派专人
负责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
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五条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
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的,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证券部负责提供。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如不能
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披露信息存在异议,应当在公告中作
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等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批评、警告、
罚款、解除其职务等相应纪律处分和处罚,并可提出赔偿要求,必要时可追究相关人员
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违反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其
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六十九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