皓宸医疗 总经理工作细则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生产管理工
作。总经理在执行业务范围内,是公司行政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不同业务。
第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例会和临时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
召集召开并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应当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
其职权。
一般情况下,总经理办公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总经理有权根据
公司业务的需要,不定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临时会议。
第六条 发生以下事项之一时,总经理应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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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方案;
义决定的各类奖惩事项;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以下人员组成: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及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会议记录员,以及总经理
根据会议的需要,认为应参加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要求时,可以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程序:
(一)总经理根据各方面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
内容、参会人员、时间、地点;
(二)总经理办公室将会议议题、地点、时间提前一天以通知应参会人
员,但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间不受此限;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应参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可对研究的问题进行表决。总经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参
考表决结果进行最终决策。
(四)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
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姓名、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表决方式和结果。会议记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记录并用印保存。
(五)总经理根据工作分工和工作需要,指定专人分别负责对会议中形
成的意见进行落实、催办。
(六)总经理要定期对会议决议落实催办情况进行检查。对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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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
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
取工会、职代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条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和分工: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以下工作:
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负责以下工作: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
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财务盈
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在《公司章程》
《重大经营和投资决策管理制度》规定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和批准的标准之下,总经理负责批准以下交易事项:
(一)一次性签署合同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且绝
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下同)的日常交易合同;
(二)购买或出售、租入或租出,或抵押、质押、处置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下的且成交金额小于 500 万元的资产;
(三)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投资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四)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新增借款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合并报表数)的 5%(不含 5%)以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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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笔捐赠金额不超过 5 万元。且在连续 12 个月以内,对外捐赠的
总金额合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0.1%。
前款中的交易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重
大经营和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个人审批的,以
其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变计划会影响公司利益时,总经理应在来不及要求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及
时做出修改决策,但事后应及时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较大影响时;
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时;
第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当其自身利益与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股东和公司的最大利益
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二)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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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其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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