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裕能: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3: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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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358         证券简称:湖南裕能               公告编号:2025-067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2 名,代表股份共计 304,124,7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742%。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267 名,代表
股份共计 73,443,5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34%。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共计 130,734,52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838%。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68 名,代表股份共计 173,390,17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904%。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一)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9,098,8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474%;反对 5,022,6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8,417,6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568%;反对 5,022,6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88%;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9,686,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406%;反对 4,434,1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9,005,0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566%;反对 4,434,1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76%;弃权 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表决情况:同意 299,669,9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352%;反对 4,435,4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8,988,7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344%;反对 4,435,4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93%;弃权 1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3%。
  表决情况:同意 299,670,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355%;反对 4,434,3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8,989,5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355%;反对 4,434,3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78%;弃权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7%。
  表决情况:同意 299,673,5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364%;反对 4,432,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8,992,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393%;反对 4,432,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59%;弃权 1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董亚杰、宋炫澄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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