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
董事和外部董事,内部董事指由公司员工担任并且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外
部董事指非由公司员工担任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二)公司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础薪酬以岗位价值、具体职责为主要依据,并兼顾同等职位、区
域位置的市场薪酬行情,体现“责、权、利”的统一和公平、公正原则;
(二)绩效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情况
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约束和激励并行。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与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以上年
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和经济目标,结合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人
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情况,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方案和考核标准,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
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方案
第八条 独立董事薪酬。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制
度规定的原则及可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情况确定或调整。
第九条 外部董事薪酬。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津贴。
第十条 非独立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非独立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参照同行业、同地区类似岗位薪酬水平,
按公司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及业绩指标达成情况领取薪酬。其薪酬方案由基本薪
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
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需要,可以通过限制性股票、期权、
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骨干实施
中长期激励。
第四章 薪酬考核
第十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
效考核,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
以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津贴、非独立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依
据公司薪酬制度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与公
司经营业绩相挂钩,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考核结果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
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
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公
司考勤规定扣减的薪酬、其它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款项等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
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六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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