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
广东·深圳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目 录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
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
变动管理》以及《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的
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但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
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所做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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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其所得收益收归
本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还可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其
他处罚。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
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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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命生效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申报上述股份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
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
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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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但不得累计到次年转让。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
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
定。
第十三条 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海证券交易
所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本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
券交易所将自其离职日起6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本公司董事会在收回其所得收益的同时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
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
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
计划,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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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
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
超过3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
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
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
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
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董事会秘书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
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
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会议)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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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
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九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
件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并受
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的,给公司造成影响,可要求其引
咎辞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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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