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达科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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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腾达科技”)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或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国浩律师
(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
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文件
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公告。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股东会届次、
股东会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审议的事项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
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
披露。
月 12 日(星期五)上午 9:30 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2109 号宁波文化广场
朗豪酒店二楼多功能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2 日
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网络投票数据,参与本次股东会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2 名,代表公
司股份 138,668,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3342%。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规定的程
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最终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163,7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4,1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163%;反对19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24%;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213%。
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8,45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4,15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972%;反对20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83%;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145%。
  表决情况:同意138,4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4,1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59%;反对2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97%;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145%。
  表决情况:同意138,49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4,19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740%;反对16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16%;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145%。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8,45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4,15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049%;反对2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37%;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213%。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议案外,公
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上述议案 3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均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其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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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孙立律师
                                乔营强律师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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