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电缆: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1: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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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为全资
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担保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平湖白沙湾包装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白沙湾包装”)及浙江晨光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科
技”)拟继续向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港支行(以下简称
“农商行独山港支行”)申请授信融资,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晨光电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海晨光”)为白沙湾包装和晨光科技的授信融资提供信用保
证担保:
的授信额度提供信用保证担保;
授信额度提供信用保证担保。
 上述授信融资均为原授信到期后的续展。
 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如授信额度项下单笔借款
存续期超过前述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该笔借款期满之日。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审批程序
电缆有限公司为平湖白沙湾包装有限公司及浙江晨光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次担保事项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全资子公
司提供担保视同为公司提供担保,公司连续12个月累计担保金额2,000.00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6%,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对外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相关
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无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本次担保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提供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
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人对于公司
本次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曦        任家琪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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