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
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芜湖伯特利汽车安
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公平性,以及经营活动
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
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
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
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第五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审计部在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直接报告。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同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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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建设。
第八条 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委员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
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审计人员设置及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
法律、法规和公司以及控股、全资子公司的业务流程,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
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
有效沟通的能力。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实施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审计人员具备足够
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
谨慎,应当回避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
及技术秘密。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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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程序;
(四)熟悉公司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四章 审计权限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为保证审计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审计部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关
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延迟。
(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询问;
(三)检查被审计部门(单位)信息系统, 并获取系统数据;
(四)盘点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必要时询证外部单位;
(五)制止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并及时报告董事会
及审计委员会;
(六)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及对有关
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七)监督被审计部门(单位)执行审计整改意见,追踪其改进过程及结果;
(八)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申请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申请抽调内部其他人员组
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
当事人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当追究被审计部
门(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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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
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
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每年按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计划。原则上依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工作,特殊的审计事项及调查事项
优先办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至少应当包括:
(一)对外投资、重大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
信息披露等事项是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二)对年度、中期及季度财务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审计;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和评估。
第十七条 审计方案,指审计部为顺利完成项目审计业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编
制的具体审计项目工作计划。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依据;
(二)被内部审计机构(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四)审计成员及分工;
(五)编制日期。
第十八条 审计通知书。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及审计方案,提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
计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实施审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开展审计测试,获取审
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审计整改。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已确证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
机构应编制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业务组织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完成审计事项后,应草拟审计报告初稿,由
审计部负责人复核,并在履行下列复核程序后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一)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前,应征询被审计部门(单位)意见,被审计部
门(单位)应在指定期限内做出书面回复,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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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报告编制应以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具有
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三)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的结论和建议,并包括被审
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审计部按规定将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
或审计结论)提交组织适当管理层,并根据公司治理结构要求,就重大审计事项提
请审计委员会审议;经审议后,由有权机构批准并下达有关部门(单位)执行。重
大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应同时抄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及时做出处理,
制定专项整改措施,并在审计结论或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整改措施落实
情况等报告审计部,如对审计意见和结论有异议,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四条 后续审计及报告。审计部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存在缺陷所采
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实行后续审计:
(一)审计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跟踪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确
保被审计部门(单位)采取及时、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
(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纠正措施落实结果,就重大
审计事项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后续审计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按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总结报告。
审计部每个会计年度至少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果及
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控制度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务及其处理情况;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五)本年度内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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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审计委员
会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建议,报董事会批准,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由公
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或追究经济责任,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处分或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的商业及技术秘密;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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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