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版传媒: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0:06:1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上交所网
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会除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
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履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
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上交所公告
格式的要求,使用上交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并按规
定披露。
  第五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
权的股东,均可以按照本制度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公司可以委托上交所指定的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信息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与信息公司签订协
议,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权利义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和准备
  第七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本制度第四条
的规定编制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本制度第四
条的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
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公司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披露本制度
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公告时,应核对、确认并保证所提交的网络投
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以前,向信息公司
报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
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
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
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
权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
股东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网址:www.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
有人对股东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
港结算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 9:15—
          第三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利用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上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
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
开当日的上交所交易时间段。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
录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的 9:15—15:00。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其股东类型及优先股品种分别进
入对应的投票界面投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
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
的数量总和。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
认多个股东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十九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
或弃权意见。但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
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
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二十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
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
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
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
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
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
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
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
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
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
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
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证券公司、证金公司,作为
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信息
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网址:www.sseinfo.com)行使表决
权。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
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权的,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应当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
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二十五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
席本次股东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
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制度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
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委托,信息公
司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公司发送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
  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
的,应及时向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
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
据及其相关明细。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议
案的全部投票记录,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相关公
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一)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
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
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结束后,召集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制
股东会决议公告,并及时披露。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
露: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三十条 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
网站(网址:www.sseinfo.com)并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
效投票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公司不
能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网络投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上交所或
者信息公司采取相应措施造成投资者不能正常投票的,公司不承担
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若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
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浙版传媒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