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一种投票制度。股东拥有的投票表
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
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
表决权分散行使,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股东
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中,明确本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含职
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
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
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董事人数。
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
举。
第七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人选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的提名应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人
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
形等。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
的提名人应对候选人人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候选人人选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
任职资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十一条 公司在发出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最迟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并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和本制度
规定的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会提案的程
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
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应置备适合实
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
法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如下:
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
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别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具体操作如下:
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
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
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投票方式:
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
弃权票。
托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
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若股东所投的候选董
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将视为弃权。
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
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六条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和监票人清点票数,并
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计票人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
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
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七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董事候选人根据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
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2。
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2/3 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
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2/3 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
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
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获得票数多少排序,高者当
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如共同当选会使当选
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
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
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2/3 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
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低
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和修订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亦将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
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订
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