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格光电: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8: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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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
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
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四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
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
露。
  第五条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
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
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
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
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
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
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务,证券部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一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分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
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分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提交公司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公司应当按照证
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五)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
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
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
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与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单位                 经办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是   □否
事项的知情人登记表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   □否
否书面承诺保密
主管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签字:
董事长审批        签字:
附件二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事项                                      登记部门
  内容
 登记时间                                      经办人
  序号    知情人姓名   证件号码    知情人身份   知悉信息时间   知悉信息地点    知悉信息方式      签字
附件三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经认定,                   均为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本人作为上述信息的内幕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文件的有关
规定;
  二、本人承诺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将对相关
信息严格保密,不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本人不违规买卖公司
证券,也不会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三、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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