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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
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
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
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
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
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30%及以上时,以及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的。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实行等额选举,董事的候选人数应当等于
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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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
董事人数。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前述提
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
第八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
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
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的职责。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
其他条件公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
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
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本细则第八条及前款的规定披
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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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
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
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二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
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
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
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四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并在其
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注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五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
表决权总数。只有其所使用的全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表
决权总数时,该选票方为有效。
若该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差额部分视为
该股东放弃表决权。
第十六条 公司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选举董事而采用累计投票的,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者应保证出席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
总数。
第十七条 现场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
候选人的现场得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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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
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九条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
选举填补。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
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三)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
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
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负
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开始实施,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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