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荣医疗: 尚荣医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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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荣医疗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相关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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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参照其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召开临时股东会,以决议方式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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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
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
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
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
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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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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