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荣医疗: 尚荣医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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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荣医疗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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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
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
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
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
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对各证券账户合并计算,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
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
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
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
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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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在
线填报及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违
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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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
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
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
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
全部锁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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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或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股本增加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触及或者跨越百分之五及百分之五的整数倍,或者导致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百分之一的整数倍的,公司应当在披露
股本变动相关公告时,一并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前述变
动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公司股本增加事项包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
  (三)换股吸收合并及募集配套资金;
  (四)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五)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或者归属;
  (七)股票期权集中行权;
  (八)因权益分派、执行破产重整计划等原因导致的差异化送转股;
  (九)其他导致上市公司股本增加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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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因可转债转股导致股本增加,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截至上季度末的股本变动相关公告,并在公告中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发生第一款规定变动的情况。
  公司因期权自主行权导致股本增加,应当在定期报告或者临时公告中披露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第一款规定变动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因公司回购股份并注销、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并注销等情形减
少股本,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或者跨越百分之五及
百分之五的整数倍,或者导致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触及百分之一的整数倍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注销实施相关公告时,一
并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前述变动的情况。
  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的,该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报告、公告
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
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
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
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
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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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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